產品型號:OCS-SZ-BC
廠商性質:生產廠家
更新時間:2024-08-11
簡要描述:
無線電子吊秤 耐高溫行車秤 吊磅秤當物體吊掛在拉力表吊鉤上時,壓力施給傳感器,該傳感器發生形變,從而使阻抗發生變化,同時使用激勵電壓發生變化,輸出一個變化的模擬信號。該信號經放大電路放大輸出到模數轉換器。轉換成便于處理的數字信號輸出到CPU運算控制。CPU根據鍵盤命令以及程序將這種結果輸出到顯示器。直至顯示這種結果。
品牌 | XIANG CHUAN/香川 | 類型 | 無線遙控吊秤 |
---|
無線電子吊秤 耐高溫行車秤 吊磅秤
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吊秤的基本參數,要求,試驗方法,檢驗規則,標志,包裝,運輸,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由稱重傳感器,機械傳力機構及稱重顯示控制器組成的電子吊秤。
二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。
GB191-2000包裝儲運圖示標志(eqvISO780:1997)
GB/T 3811-1983 起重機設計規范(nep ISO 4301:1980)
GB/T6388-19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
GB/T6587.1-1986 電子測量儀器 環境試驗總綱
GB/T 7551-1997 稱重傳感器(eqv OIML R 60:1991)
GB/T 7724-1999 稱重顯示控制器(eqv OIML R76-1:1992)
GB/T10051.1-1988 起重吊鉤 機械性能、起重量、應力及材料(eqv DIN )
GB/T 10051.2-1988 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技術條件(eqv DIN )
GB/T13384-19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GB/T14249.1-1993 電子衡器安全要求
GB/T 14250-1992 衡器術語
QB1563-1992 衡器產品型號編制方法
JJG555-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
電子吊秤的工作原理以電子元件-稱重傳感器,放大電路,AD轉換電路,單片機電路,顯示電路,鍵盤電路,通訊接口電路,穩壓電源電路等電路組成。流程說明
當物體吊掛在拉力表吊鉤上時,壓力施給傳感器,該傳感器發生形變,從而使阻抗發生變化,同時使用激勵電壓發生變化,輸出一個變化的模擬信號。該信號經放大電路放大輸出到模數轉換器。轉換成便于處理的數字信號輸出到CPU運算控制。CPU根據鍵盤命令以及程序將這種結果輸出到顯示器。直至顯示這種結果。
5 型號
根據QB 1563的規定編制,含義如下。
O □ S-□ □-□□
型式代號
修改序號(以ABC…表示)
規格(以噸為單位)
示值型式(數字)
傳力結構或轉換特征
類別(吊秤)
5.2 規格
用以噸為單位的大量程表示。對于大量程小于1噸的吊秤,型號中的規格用去掉小數點表示。例如0.5用05表示,5㎏用0005表示。
5.3 基本參數
電子吊秤的基本參數有準確度等級、檢定分度值e、大稱量(Max)、小稱量(Min)和工作級別。
準確度等級 | 符號 |
中準確度級 | Ⅲ |
普通準確度級 | IIII |
005.3.2檢定分度值e
e=d,d為實際分度值。
檢定分度值e以含質量單位的下列數字之一表示:
1×10k.2×10k.5×10k(k為正整數、負整數或零)
5.3.3與秤準確度等級有關的檢定分度值、檢定分度數和小稱量
準確度等級 | 檢定分度值e | 檢定分度數n=Max/e | 小稱量 Min
| |
小 | 大 | |||
Ⅲ | 5g≤e | 500 | 10 000 | 20e |
IIII | 5g≤e | 100 | 1000 | 10e |
1)用于貿易結算的秤,其小檢定分度數對Ⅲ,n=1000;對IIII,n=400
5.3.4工作級別
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按GB/T 3811-1983中4.1.3確定其工作級別。
大稱量大于或等于1噸的電子吊秤應按工作級別不低于M5級設計。
6.1大允許誤差
6.5.1電子吊秤加卸標±準載荷時的大允許誤差
GB/T11883-2002
大允許誤差 |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| |
Ⅲ | IIII | |
±0.5e ±1.0e ±1.5e
| 0≤m≤500 500<m≤2000 2000<m≤10000
| 0≤m≤50 50<m≤200 200<m≤1000
|
6.1.2 使用中檢驗的大允許誤差,是表中規定的大允許誤差的兩倍。
6.1.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
6.1.3.1 影響因子
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,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,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。
6.1.3.2 化整誤差的消除
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。
6.1.3.3 凈重值的大允許誤差
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,預置皮重值除外。
6.1.4誤差分配
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,應按JJG555-1996中4.4.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。
6.1.4 檢定時的測試
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。
6.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
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,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。
6.2.1 重復性
對同一載荷,多次稱重結果之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的值。
6.2.2 旋轉
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,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.1.1的規定。
6.2.3偏載
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-1996中4.5.2的規定。
6.2.3 多指示裝置
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。
6.3 檢定標準器
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,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。標準砝碼的替代,應符合JJG555-1996中5.6.2規定。
無線電子吊秤 耐高溫行車秤 吊磅秤